1.对外贸易经营者 在中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是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 隶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 ⑵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可取得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设备、物资、原料的权利以及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的权利,不需另行得到批准,但其进口的设备和物资不能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也不能转卖给其他企业。 ⑶ 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自营进出口业务,并应承担相应义务。 ⑷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 科研院所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过批准方可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要承担相应义务。 ⑸ 商业、物资企业 中国现已赋予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2.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只有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其他一切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但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办其对外贸易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