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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财务监督的办法与机制研究
作者:祝向军 陈敏  来源:《交通财会》2006年第10期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10-11 23: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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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对高速公路传统管理模式局限性的认识 

  1.高速公路公司制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公司改制前的汉宜高速公路是湖北省最早修建的高速公路之一,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当时投资体制决定高速公路建设由国家承担高速公路投资责任,筹资渠道单一;同时,高速公路改制前长期维持行政事业型管理模式,工作思路、管理措施、内部制度等各方面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机构臃肿、机制不适的问题日渐显现。因此,对高速公路实行公司制改革和经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应变之策,也是高速公路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通过公司改制,使高速公路由无偿投入转变为有偿投资,及时收回建设成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公司的筹资融资功能,积极开展合资合作、募集股份、发行债券、转让收费权、BOT等多种资本运营活动,不断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高速公路滚动发展。楚天高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完成公司制改造工作的。

  2.高速公路传统财务监督机制,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构成。

  外部监督主要以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监督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等)为主体,进行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审查监督;内部监督主要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财会机构和职工代表大会为主体,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种监督模式在一定时期发挥了作用,但与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我国交通行业存在的资产流失,财经纪律松弛、财务活动混乱、经营者腐败等问题表明,上述财务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致国家不得不通过委派会计人员、财务总监或稽察特派员等措施来强化其财务监督。

  分析现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局限性原因,一是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府部门和被监督对象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都是代理人,不存在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监督不力、走形式现象;二是政府监督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的相关性和依赖性,这也会影响政府监督部门作用的发挥;三是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财务监督的复杂性,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间接管理不足以获取直接监督所需要的信息,政府部门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处于信息劣势。所以,即使政府监督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行使监督权利,其结果也可能是监督不力;四是在单位内部,赋予财会、审计等内部职能部门监督厂长(经理)职能的制度安排,与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下级服从上级)相悖。其结果必然是“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

  3.管理科学是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财务监督办法及机制是否科学是管理科学的一个最重要方面。什么是“管理科学”,管理主要指的是管理机制、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等;科学指的是要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市场准则,顺应经济规律。管理科学也可理解为“建立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做到了“管理科学”,检验标准是高速公路公司相应的输出价值、竞争能力、服务质量、盈利水平、交通流量等是否有所提高,经营成本是否在下降。但是,财务监督办法及机制也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财务监督是一个单位管理体系中的最重要方面。一个单位的财务管理如果是混乱的、不规范的,就会直接酿成贪污、挪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就会直接造成信息披露不规范,影响公司形象。财务监督的目标是以最经济的方式筹集资金,以最合理的标准运用资金,以最快的速度回收资金,以最佳的比例分配资金,以最严格的要求进行财务监督。这必然要求建立与现代公司制相适应的财务监督机制及办法。

  二、关于对上市公司制度及财务监督现状的几点认识

  1.公司的本质

  公司制度的最大魅力在于其凭借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集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人的风险,增加获利的机会,继而推动社会化大生产的进程。现代公司制度以其股东负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优点,特别是其在公司总部业务执行与监督上的分权制衡机制的科学合理的设计,自其设立以来,表现出异常强大的生命力;对资本的极大诱惑力与吸引力,对社会的巨大震撼力与推动力。正因如此,公司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的最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制度。当今的时代是公司的时代,尤其是股份公司的时代。

  2.分权制衡是公司制企业治理灵魂

  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指出:“对于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就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二者都是通过分权制衡机制来达到其治理目的。

  西方国家政府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三者互不隶属,相互平行,而又相互制衡,即其职权在某些方面发生交叉与混合,防止滥用。对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代表全体成员的最高利益,是公司的立法机关,它制定公司治理总则,即具有宪法性质的公司章程,并对有关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内部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外,其他一切经营管理权,包括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等,由董事会行使。这又实际限制了股东大会的权力。对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除董事会自行查处外,监事会也有权查处,并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相应的议案,还可以公司名义诉讼。

  3.公司制与我国国有企业组织管理的区别

  我国国有企业出资者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股东选出的监事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这些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上,行政干预严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决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由上级直接干预,或者出现“无所有人控制”的内部人控制状态,即企业内部的国有股代表仅是形式,或干脆由原厂长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集于一身,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合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存在旧体制下的“旧三会”(职代会、工会、党委会)和新体制下的“新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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