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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作者:李世辉  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9-29 8: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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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契约理论角度看,财务控制是对初始契约的不完备性所进行的修正,这恰是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逻辑起点。在企业集团复杂的代理关系中,母公司处于核心主导地位,是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主体。通过均衡代理成本和财务协同效应使财务控制的制度安排净收益最大化不仅是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目标,同时也蕴涵财务控制的机理。因此反映上述特征的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完整架构应由目标层、治理层和管理层所组成。 
  关键词:不完备契约;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架构 

  一、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逻辑起点:财务契约的不完备性 


  企业集团是介于市场和企业的特殊契约组合体,它既有要素交易契约的性质和功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作为市场产品交易契约的特征,是要素契约和产品契约的耦合。与单一企业相比,企业集团初始契约具有更大的不完备性,主要原因是: 

  (1)企业集团初始契约缔结信息更不完整。一方面由于企业集团规模大,信息链长,而且集团成员企业地理分布广泛而分散,客观条件限制的信息不完整。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客观原因限制的信息不完整表现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由于母子公司间以及母子公司股东与经营者间由于目标函数不兼容,而导致的事前的隐藏信息模式(Hidden Information Model)和事后隐藏行动模式(Hidden Action Model)引发的信息不完整。 

  (2)企业集团初始缔约方的有限理性。对于单一企业而言,初始签约人指各种私有要素的所有者,包括股权资本的所有者、债权资本的所有者、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由于企业集团是多级法人联合复合体,要素的所有者不仅包括具体的自然人,也包括母公司或各个子公司的法人所有者。参与缔约的主体越多,非理性成分反而越大。 

  (3)企业集团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以及穷极所有事项的成本限制。企业集团交易事项繁杂,内外环境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在初始契约更不可能准确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各种状态集团成员企业以及集团内部管理机构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便是有可能,但也因为明晰所有事项以及明晰所有的权责安排要支付高昂的成本使企业集团签约行为得不偿失而毫无意义。 

  依据Grossman-Hart-Moor控制权模型,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引导出企业剩余控制权如何配置以及配置给谁的重要性,这是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财务契约是企业契约束的子契约,当然具备不完备特征。财务契约不完备性意味企业初始契约存在尚未明晰的剩余财务收益权和剩余财务控制权,如何配置剩余财务收益权和剩余财务控制权以及配置给谁不仅关系到财务契约的履行,也关系到影响企业效率的所有权结构问题,这是与公司治理对应的财务治理的逻辑起点。 

  企业初始契约的不完备性意味着缔约各方履约过程是一个对初始契约关于剩余控制权的边际修正过程,也是缔约各方冲突一协调一再冲突的动态博弈过程。 

  二、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主体:母公司剩余财务控制主导性分析 

  企业初始契约可以约定所有的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但不能约定没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就财务而言,初始财务契约未能约定的财务事项时常发生,因此,明确财务控制权的配置主体是财务治理的首要问题。财务剩余控制权的拥有者就是财务治理的主体,因此财务治理主体问题等价于剩余财务控制权配置给谁的问题。 

  剩余财务控制权配置基本逻辑是其必须与剩余财务收益权对称,否者将出现“廉价投票权”,只当剩余财务收益权拥有者承担剩余风险时,“投票权”才会谨慎而适当的运用。当前公司财务控制主体理论主要有出资者财务控制理论和利益相关者共同财务控制理论。但无论是出资者为主导的控制模式还是利益相关者共同财务控制模式,出资者财务控制都是无可争辩的出于企业治理与控制体系的核心地位。 

  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是第一层次的出资者。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主体定位于母公司是以出资者财务理论为基础的。以母公司为主体的财务控制体系具体是从母公司角度如何通过财务控制手段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财务关系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实现财务控制目标。这种定位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从产权角度来看,母公司在整个产权链中处于核心地位。母公司具备法人财产权,在集团内部其为第一层次的法人投资者,也是终极出资者。母公司对各个子公司的财权均来源于其作为出资者的地位。各子公司、孙公司也具备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成为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法人投资者,享有对应的出资者权利,但是子孙公司的出资者权利以及作为出资者的各种行为实际上是母公司这个终极出资者管制下的经营者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产权管理成为母公司一个重要的职能。 

  2、从代理关系来看,企业集团最突出的代理问题表现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母子公司的利益协调和冲突实际上构成了企业集团主要财务管理内容。对这种利益矛盾的处理和解决,由于控制权原因,母公司处于主导地位,子公司处于从属地位。因此,母公司充当了整个集团内“代理关系”管理者的角色。 

  3、从责任中心来看,母公司是集团的投资中心,肩负着对整个集团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责任,而子公司或孙公司更多的表现为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角度,母公司一方面要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如产业型企业集团),另一方面必须着眼于集团范围和集团所处的环境,进行资本经营,这几乎是所有类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共有的经营内容。 

  4、从理论上来看,将财务控制主体界定在母公司,可以兼容出资者财务控制理论和利益相关者财务控制理论各自的优点,具体而言,以出资者财务控制理论为基础,充分兼顾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合理成份。利益相关者财务控制理论在逻辑上相对完美,也反映大量观察到的事实,但其操作的脆弱性显而易见。因此,以出资者为主体,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为约束条件,设计财务控制体系是一个可行的研究思路。 

  另外,从现实意义来看,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母公司作为控制主体研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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