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文号】汇国复[2004]2号
【颁布日期】2004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09月13日
【时 效 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对于近期部分分局提出的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对青岛市分局《海外代付业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外汇调研与信息》第12期)(见附件1)的答复:
对于海外代付业务,分情况处理如下: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此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取大原则”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交易附言注明:归还代付款项及其利息。
二、 对青海省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请示》(2004年4月14日)(见附件2)的答复:
国外企业参加会展期间卖出展品并以人民币结算,会展后将人民币集中购汇并汇出,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交易附言注明:国外企业展品卖出款项汇出。
三、对天津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津汇国函[2004]18号)(见附件3)的答复:
(一)犯罪嫌疑人将其在香港花旗银行个人账户的诈骗所得款项主动汇至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在中国银行的外币账户,该笔款项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本金收回”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31”,交易附言注明:存放境外的赃款汇回。
(二)有关离岸账户的申报问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2号)的规定执行,即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以及离岸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就本案例来说,具体申报如下: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从其境外账户将资金汇入其在大通银行天津分行开设的离岸账户时,由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或由大通银行天津分行进行代申报;从该离岸账户将资金转入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账户时,由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四、对福建省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请示》(闽汇收支[2004]2号)(见附件4)的答复:
(一)某香港公司汇款给泉州某个人,用途为香港驻泉州办事处的开办费,该笔款项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400”,交易附言注明:办事处开办费。
(二)境外公司汇款给境内公司,用途为给境内公司的某个人的工资,如果该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无附属或关联关系,境内公司收到该款项后应申报为“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注明:代收工资;如果该境内公司为境外公司的驻华办事机构,则应申报在“服务-其他-驻华机构办公经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70”;如果该境内公司为境外公司的附属或关联企业,则应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
(三)福州A公司将从台湾B公司采购的货物卖给国外进口方,货物直接从台湾运往国外进口方。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从国外开证行收到可转让信用证全款后将款项分两部分处理,将A公司应收的价差部分划入A公司的账户,将B公司的应收出口货款支付给台湾B公司,福州A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时应将价差款项申报在“特殊贸易-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2”。
如果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将可转让信用证全款划入A公司的账户,A公司再将台湾B公司的出口货款支付给B公司,则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全款时应当申报在“特殊贸易-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2”;A公司将出口货款支付给台湾B公司时,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申报在“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16”,交易附言注明:支付转口贸易的货款。
(四)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有关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范围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内设机构,如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一般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而是使用所属机构或主管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
在本案例中,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为境外承包商的材料供应商,福耀工程项目经理部是其专为国外承包商承包的福耀工程提供材料而设立的,从性质上看为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的内设机构,因此,应使用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申报。
(五)对于中国居民持境内银行发行的境内卡到境外旅游消费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持卡人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时应根据实际旅游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汇兑统计申报。
五、对浙江省分局《关于领养费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请示》(浙外管国[2004]6号)(见附件5)的答复:
(一)境内某福利院收到的由境外领养人支付的领养费,其性质为捐赠款,应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二)境内出口企业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约定若境外进口商不能如期付款则由保险公司先行偿付,保险公司事后向境外进口商追偿,则保险公司收到境外进口商支付的款项视为贸易货款的追回,应申报在相应的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代企业追回出口收汇款。
(三)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采购货物,该批货物直接交给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使用,采购货物的款项由境外公司支付,则境内供货商收到该笔涉外收入时应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十三(二)”。)
(四)境内某企业从事出料加工,部分产品直接销往第三国,则该部分销售收入应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五)境内某进口企业按销售需求对其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拣费用按合同规定由境外出口商另行支付,则该笔分拣费收入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注明:货物分拣费。
(六)境外华人将资金从境外汇到境内,收付款人均为其本人,资金用途暂时不明确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中“二、关于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支的申报”的规定执行。
(七)境内某企业收到一笔货款,在其办理完申报后获知该笔款项为错汇款,现应境外进口商的要求将该笔款退回境外,则该笔对外付款应申报在原交易编码项下。
(八)有关押汇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
境内某公司在A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该公司在A银行无账户,故将押汇款划至其在B银行的账户中,在境外款项入境时,分情况处理如下:
1.如果境外款项到达A银行,A银行在扣除押汇款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划往B银行,则A银行作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在境外款项实际到达时通知原收款人就押汇款部分办理申报;对于原币划转到B银行的余款,由收款人在B银行办理申报。
2.如果境外款项到达另一家银行(即C银行),C银行直接将款项拆分,即将还押汇款及相关费用划给A银行,其余款项划给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分别在A银行和B银行就押汇款和余款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境内某公司与美国A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并将货物发往美国,现收到由日本B公司支付的该笔货款(B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人)。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付款人国别应填写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支付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在本案例中,申报单上的付款人应填写B公司,国别为日本。
(十) 一笔涉外收入款项经境内A银行划转至境内B银行,A银行收取一定的划转费用,如果A银行将该笔款项原币划转到解付行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在B银行按境外来款金额进行全额申报;如果A银行将该笔款项结汇后划转到解付行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一(二)”的规定在结汇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一)境内某公司为一家经批准专门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提供雇员、办公用房、住宅用房以及其他服务的对外服务公司。现该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为境外公司的驻华办事处聘用工作人员,则该公司在收到境外公司支付的该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金等款项时,应申报在“驻华机构办公经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70”,交易附言中注明:代收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十二)境内某眼药水生产公司委托境外公司为其眼药水瓶进行外包装消毒,则在向境外支付消毒费时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
六、对江苏省分局《江苏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的请示》(2004年8月18日)(见附件6)的答复:
(一) 有关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答复
1.境内企业委托国外律师事务所代理申报美国FDA认证项目,其向美国专利认证机构支付的专利申请费应当申报在“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交易附言注明:专利申请费。
2.国外企业委托境内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向国内厂商追索信用证款项,法院将强制执行的款项打入该律师事务所的人民币账户,律师事务所将其折成欧元汇给国外企业,该律师事务所向银行提供了汇款申请及民事判决书,购汇说明材料,该笔汇款应按国内厂商与国外企业之间发生的实际交易的性质进行申报。
(二)目前,西联跨境汇款解付业务(以下简称“西联汇款”)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进行的,对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西联汇款的,中国农业银行在向境内收款人解付款项时或境内付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向境外汇款手续时,由境内收/付款人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于通过邮政储汇局办理西联汇款的,由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七(三)”中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七、对江苏省分局《江苏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的请示》(2004年8月25日)(见附件7)的答复见本批复“一(二)”。
八、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2004年8月26日)(见附件8)的答复:
(一) 沃尔玛公司美国总部向加州某公司租用一些盘点设备对亚洲附属公司进行一年两次的盘点,设备租金和盘点费用先由沃尔玛公司美国总部垫付,之后的还款途径为:深圳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支付给在香港的WAL-MART CHINA CO.LTD,再由WAL-MART CHINA CO.LTD还款给美国总部。深圳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向WAL-MART CHINA CO.LTD付款时,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注明:归还代垫的设备租金和盘点费用。
(二) 渣打商务咨询公司为渣打银行及其分行提供金融数据后台录入服务,每月从香港收到报酬,数据录入为数据处理服务的一种形式,应申报在“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交易附言注明:数据录入收入。
九、将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十二(一)”的答复更正如下:
某对外运输公司运送出口物资到国外,其对外支付的集装箱租金的性质属于经营性租赁的租金,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注明:集装箱租金。
附件1:
外 汇 调 研 与 信 息
第12期(总第620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二OO四三月二十九日
海外代付业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海外代付业务是一种与国际结算紧密联系的贸易融资业务,其具体做法是:中资银行海外分行与国内行(内地分行或其他银行同业)签署融资协议,当国内行跟单信用证或跟单托收业务项下的应付款项到期时,由海外分行代国内行付款;融资到期后,国内行将融资本金和利息偿还海外分行。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国内行是在进口企业海外代付到期将融资本金和利息归还海外代付行时,为企业办理核销和申报手续。这就带来如下问题:
一是企业支付的海外代付本金和利息如作为货款一并进行申报,则无法正常核销;而作为货款和利息分别进行申报,则违反逐笔申报的原则。
二是对于进口企业而言,海外代付业务与进口押汇相比,只是融资资金源于海外行,而核销却要等到海外代付到期后方能进行,企业对此意见较大。
从实际操作来看,海外代付业务中存在着两个支付环节:海外分行替境内进口商垫付进口货款(融资)和境内进口商支付到期融资本息。前者实际上是货款支付,而后者实际上是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清算。为此,本着兼顾服务企业和便于业务操作的原则,青岛市分局建议对这项业务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将企业进行核销和申报的关口前移。即在海外分行为国内进口企业垫付进口货款时,由国内行为进口企业办理进口贸易项下的核销及申报手续。
二是在融资到期企业归还本金和利息后,由国内行将海外代付的相关业务数据直接纳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附件2:
关于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请示
总局国际收支司统计制度处:
有外汇指定银行咨询,国外企业来我省参加会展,期间卖出展品并以人民币结算,会展后将人民币集中购汇并汇出,请问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国外企业无编码,且为一次性交易)。
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2004年4月14日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津汇国函[2004]18号
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总局国际收支司:
现就我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所遇问题请示如下,请批复。
一、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立案侦察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在香港花旗银行个人账户收缴赃款50万美元,并将此款汇至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在中国银行外币账户,该笔款项应如何申报,请批示。
二、经商务部2004年4月6日批准,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向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在维尔京群岛注册)出售了半导体部的资产,由此换取2.6亿美元现金。近期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从其境外账户将2.6亿美元现金汇入其在大通银行天津分行开设的离岸账户,然后再从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离岸账户汇入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账户。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的规定,在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从境外账户汇入现金以及将该现金转入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账户时均需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该2.6亿美元的汇入款将由飞思卡尔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和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申报两次。上述申报是否准确请批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国际收支处
2004年6月1日
附件4: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闽汇收支[2004]2号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现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请批复。
1、某香港公司在厦门集友银行(外资银行)开户,并汇款给泉州某个人,用途为该香港公司驻泉州办事处的开办费,使用对私收入的1400代码,并在交易附言注明开办费,是否妥当?
2、境外公司汇款给境内公司,用途为给境内公司的某个人工资,申报为对公收入的1960代码,并在交易附言注明代收某个人工资,是否妥当?
3、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收到一份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USD16394。应国外开证行的授权及福州公司(原证的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一家台湾公司(转让证的第二受益人),转让的金额为USD14286。该第二受益人于2004年3月8日将单据寄达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发票金额USD14286。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经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发票金额为USD16394的单据寄往国外开证行。二者之间的差价USD2108为第一受益人即福州公司的收益。这是一项符合惯例的正常的国际结算业务,现就有关该笔业务项下的收汇及付款申报问题请示:(1)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从开证行收到款项后,是否要进行申报。如要申报,是否全额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2)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将收到款项分为两部分处理,将第一受益人应收价差入第一受益人账户,申报上视同贸易项下的佣金收入;将第二受益人应收出口款项付给第二受益人,该笔付款是否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若要申报,是否填写非贸易对外付款申报单,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是什么?
4、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福建福耀工程项目经理部属于非独立法人,在福清中行开有临时性账户,账号为811507544708099001。其所属的法人为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主营建筑、安装。该行于2004年5月12日、2004年5月31日分别收到以该公司的项目经理部为收款人的两笔美国汇款,金额分别为USD255,000.00和USD109,800.00。该款项属于承包福耀工程的国外承包商偿还该公司项目经理部代垫的工程项目代采购款,在该公司提供了与国外承包商的代购合同、国外承包商与福耀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后,该行分别于2004年5月20日和2004年5月31日入账。由于其为非独立法人,不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该笔业务应如何申报?
5、银行在办理人民币兑外汇的汇兑业务统计时,表中所要求填写的国家或地区是指人民币兑换外汇的居民欲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对于持银行发行的境内外币卡到境外多国旅游消费透支而形成的外汇垫款,持卡人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时所涉及的汇兑申报时,其国别应如何填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附件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浙外管国[2004]6号
关于领养费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现将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及现场核查中遇到的申报问题请示如下:
一、领养费的申报问题
境内某福利院收到一笔由境外领养人支付给福利院的孤儿领养费,则该领养费应如何进行申报?
二、境内保险公司收到货物项下赔偿款的申报问题
境内出口企业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约定若境外进口商不能如期付款则由该保险公司先行偿付,保险公司事后向境外进口商追偿,则保险公司收到境外进口商支付的款项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三、货物不出境但货款由境外支付的申报问题
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采购货物,该批货物直接交给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使用,采购货物的款项由境外公司支付,则境内供货商收到该笔涉外收入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四、出料加工项下产品境外销售收入的申报问题
境内某企业从事出料加工,部分产品直接销往第三国,则该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应如何进行申报?
五、货物分拣费的申报问题
境内某进口企业按销售需求对其进口的货物进行分拣,分拣费用按合同规定由境外出口商另行支付,则该笔分拣费收入应如何进行申报?
六、收付款人为同一人的申报问题
境外华人将资金从境外汇到境内,收付款人均为其本人,资金用途暂时不明确,则此类收入申报在“侨汇(3100)”项下是否妥当?对收付款人为同一个的涉外收入应如何进行申报?
七、贸易项下错汇款项退回的申报问题
境内某企业收到一笔货款,在其办理完申报后获知该笔款项为错汇款,现应境外进口商的要求将该笔款退回境外,则该笔对外付款应如何进行申报?
八、异地押汇涉外收入的申报问题
境内某公司在A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部分押汇),因该公司在A银行无账户,因此A银行将押汇款划至该公司在异地B银行的账户中。票据到期款项入境时:
1、由A银行收汇,A银行在扣除所贷押汇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划往B银行,则此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2、由C银行收汇,C银行直接将款项拆分,即将还押汇款及相关费用划给A银行,其余款项划给B银行,则此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九、交易对方与境外付款人不一致时国别的确认问题
境内某公司与美国A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并将货物发往美国,现收到由日本B公司支付的该笔货款。B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人。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是以B公司为付款人、国别为日本还是以A公司为付款人、国别为美国?
十、转汇行费用的申报问题
一笔涉外收入款项经A银行转汇至B银行,A银行收取一定的转汇费用,则该费用如何进行处理?是由B银行按境外来款金额进行全额申报还是由A银行对其收取的费用进行单独申报?
十一、对外服务公司的收入申报问题
某公司为一家经批准专门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提供雇员、办公用房、住宅用房以及其他服务的对外服务公司。现该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为境外公司的驻华办事处聘用工作人员,则该公司在收到境外公司支付的该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金等款项时,是否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1960)项下?
十二、产品消毒费的申报问题
境内某眼药水生产公司委托境外公司为其眼药水瓶进行外包装消毒,则在向境外支付消毒费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6:
江苏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制度处: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以下疑难问题,特请示如下:
1、交易编码:
(1)我市A企业的一种新药申报美国FDA认证项目,为国家科技“九五”重点攻关项目,目前已进入申报材料的最后整合阶段,该药通过PCT程序申报专利为此项目的部分内容。该药在美国及欧洲专利的申请,是委托B公司,再由B公司委托美国陈某律师事务所进行的。现B公司向美国陈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专利申请费3411.52美元,再由该律师事务所转交美国有关专利认证机构进行专利申请。这笔专利申请费应申报在1920(咨询费)项下,还是1800(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请指示。
(2)某律师事务所向国外汇出一笔款项,此款项为其德国客户向国内厂商追索的信用证付款,德国客户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法院将强制执行的款项打入该律师事务所在的人民币账户然后折成欧元汇给国外客户。该律师事务所向银行提供了汇款申请及民事判决书,购汇说明材料。此笔汇款是否申报为非贸支出款项中的3200“其他”项,附言为“法院执行款”。
2、西联汇款的申报时点问题:
“西联汇款”全称“西联跨境汇款解付业务”,是由美国西联公司代理的一种外汇实时汇兑业务,3小时内便可完成全球范围内的款项划转、解付和入账等手续。目前在我国的邮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办理该项业务。
一笔汇入汇款的业务流程如下:(1)国外申请人(付款人)提交发汇单、本金、有效证件至西联公司特约机构柜台办理,经办人员接受业务后,在西联公司主机录入信息,此时本金仍在付款行;(2)国内收款人提交收汇单、有效证件至柜台办理。西联公司特约机构经办人员在西联公司主机中查找该笔业务信息,如符合要求,则解付此笔汇款。解付的款项为解付机构垫付的资金;(3)通过西联公司主机清算,从付款机构扣划该笔款项,发至解付机构。
西联汇款的特点是:逐笔清算;不解付不清算;所有交易在西联公司主机上进行;资金流和信息流分开。
请问西联汇款的申报是否可以比照福费廷业务办理,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预填申报单,银行在收到、付出实际清算的款项时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申报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 国际收支处
2004年8月18日
附件7:
江苏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制度处: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以下疑难问题,特请示如下:
进口代付业务是指银行(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所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授权一家银行(代付行)即期代理付款给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或受益人,开证行在确定的到期日向代付行支付所垫款项、利息及相关费用,以达到利用代理行资金为开证行客户融资的目的。
我国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对于信用证受益人在保税区的,如指定代付行为境内银行,由于交易各方均为境内居民,无需申报(申请人需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收款人国别为中国,在是否保税区选项选择“是”)。而如果指定信用证的代付行为境外的银行,则在申报时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从信用证交易的主要当事人(即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来看,此类交易并不属于涉外收支,如开证行不利用境外银行作为代付行,则收付款的双方不需要作为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申报。而从实际资金的流转来看,由于境外代付行的加入,产生了资金两资跨境流动,即境外代付行代开证行支付给境内保税区的受益人以及开证行在到期日向境外代收行支付本息。
对于此类业务如何申报,请指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 国际收支处
2004年8月15日
附件8: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总局国际收支司统计制度处:
我分局在日常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特向总局请示:
一、沃尔玛公司盘点费用的支付
沃尔玛公司美国总部向加州某公司租用一些盘点设备对亚洲附属公司进行一年两次的盘点,由此发生的设备租金和盘点费用先由沃尔玛公司美国总部代付,再由深圳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和深国投的合资公司)支付给香港“WAL-MART CHINA CO.LTD”(亚洲沃尔玛有限公司,为美国总部的全资子公司,并投资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由香港分部还款给美国总部。
二、有关渣打商务咨询公司的收汇
该公司为渣打银行及其分行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数据后台录入服务,每月从香港收到相应报酬。我分局认为这是一种数据处理服务,应申报在1910项下,妥否。
以上两个案例如何申报,请指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国际收支处
20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