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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作者:訾宪勃  来源: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年第6期  编辑:精略财税 发布时间:2007-10-25 2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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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信息披露不论对上市公司的自身利益,还是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目的在于及时查出证券市场的种种弊端并提出解决办法,使证券市场的管理更加完善规范,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的内在原因

  1.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合作并不影响另外的行为主体对它的使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他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

  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代表上市公司),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

  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成本低廉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因此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与其他新兴市场一样,我国证券市场同样存在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的现象,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一定的比例。目前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一些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因此,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很小。迄今为止,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对其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即使被发现,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有限的。

  4.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由于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又不完善,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国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重组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权相对集中,其中半数以上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都高于50%,有的甚至达到了60%~70%,形成了普遍的一股独大现象。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五分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分不开,在某种程度上大股东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奇了。有些大股东利用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假借各种名义,甚至利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这些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败,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造成上市公司的长期应收账款,存在极大的风险。

  5.公司内部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缺乏应有的内部审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薄弱,家底不清,资产不实,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导致会计管理体制不健全,会计监管无力,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以致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甚至陷入财务困境而难以自拔。也有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的驱使,放弃职守或知情不举、伙同作弊,或监守自盗,以身试法。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外在原因

  1.会计准则制度不完善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披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连续性和适应性,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账、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账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2.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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